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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PI江湖再迎巨變,化學原料藥為什么仍按藥品進行再注冊管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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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滴水司南  來源:滴水司南
  2022-11-09
本文對《關于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主要內(nèi)容進行了分析,希望可以拋磚引玉,幫助大家做好化學原料藥的再注冊工作,如有遺漏,歡迎大家留言補充。

《關于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

       2022年11月4日,NMPA官網(wǎng)發(fā)布周五作業(yè)--《關于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征求意見稿),公示日期為:2022年11月4日~2022年12月3日,進一步完善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管理,再次明確化學原料藥按藥品管理,并按照行政許可事項實施關聯(lián)審評審批。本通知廣受注冊專業(yè)人士的關注,尤其是從事或參與藥品注冊申報事務的同仁們的關注,本文對《關于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主要內(nèi)容進行了分析,希望可以拋磚引玉,幫助大家做好化學原料藥的再注冊工作,如有遺漏,歡迎大家留言補充。

       一、原料藥到底是不是藥品?

       上周五的《關于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征求意見稿)的發(fā)布,讓很多醫(yī)藥人士又在激烈討論一個熱點話題,即到底原料藥是否按藥品管理?藥品管理法(2019年修訂)修訂前藥品定義包含了原料藥,包括中藥材、中藥飲片、中成藥、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、抗生素、生化藥品、放 射 性藥品、血清、疫 苗、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;而藥品管理法(2019年修訂)修訂后未明確包含原料藥,即藥品定義包括中藥、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。2020年7月10日,國家藥監(jiān)局官網(wǎng)發(fā)了復函--《國家藥監(jiān)局綜合司關于新修訂《藥品管理法》原料藥認定以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復函》(藥監(jiān)綜法函[2020]423號),向各級監(jiān)管部門和企業(yè)傳遞這樣一個信息,原料藥仍按照藥品管理,應當遵守《藥品管理法》的規(guī)定。

       2017年,我國開始正式試行原料藥登記和關聯(lián)審評政策,針對原料藥登記和關聯(lián)審評工作,我國先后出臺涉及原料藥登記和關聯(lián)審評方面的相關法規(guī),確立了原料藥登記和關聯(lián)審評基本制度,明確了管理流程、技術要求和申報資料,具體文件目錄見下表:

日期

發(fā)布機構

原輔料注冊相關新規(guī)

法規(guī)要點解讀

2017年10月08日

中共中央辦公廳等

《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(yī)療器械創(chuàng)新的意見》

實行藥品與藥用原輔料和包裝材料關聯(lián)審批。原料藥、藥用輔料和包裝材料在審批藥品注冊申請時一并審評審批,不再發(fā)放原料藥批準文號。

備注:之前原料藥按藥品管理,實行審批制度,審批后獲得藥品注冊批件。

2017年11月30日

原CFDA

關于調整原料藥、藥用輔料和藥包材審評審批事項的公告(2017年第146號)

  1. 新藥和自用的原料藥可以選擇不登記。
  2. 其他原料藥只能登記備案,且只能管理審評審批,明確不再單獨受理原料藥、藥用輔料和藥包材注冊申請,國家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建立原料藥、藥用輔料和藥包材登記平臺與數(shù)據(jù)庫,有關單位可通過登記平臺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原料藥登記資料,獲得原料藥登記號,待關聯(lián)藥品制劑提出注冊申請后一并審評。

2019年07月16日

NMPA

關于進一步完善藥品關聯(lián)審評審批和監(jiān)管工作有關事宜的公告(2019年第56號)

  1. 在原2017年第146號文基礎上,對原輔包登記平臺的使用和登記資料要求進行了詳細補充說明。
  2. 原料藥原有批文自動轉入CDE公示平臺,標識為“A”的,表明原料藥已通過審評審批。
  3. 仿制或進口境內(nèi)已上市藥品制劑所用的原料藥,原料藥登記人登記后,可進行單獨審評審批。
  4. 各省(區(qū)、市)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對登記狀態(tài)標識為“A”的原料藥,按照藥品進行上市后管理,并開展藥品GMP檢查,原料藥在登記前應取得相應生產(chǎn)范圍的《藥品生產(chǎn)許可證》。

2019年8月27日

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
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(2019年修訂)

2019年12月01日實施,規(guī)定“國務院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藥品時,對化學原料藥一并審評審批,對相關輔料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一并審評,對藥品的質量標準、生產(chǎn)工藝、標簽和說明書一并核準”,意味著對化學原料藥不再發(fā)放藥品注冊證書,由化學原料藥生產(chǎn)企業(yè)在原輔包登記平臺上登記,實行一并審評審批。

2020年03月30日

國家市場總局

藥品注冊管理辦法

  1. 2020年07月01日實施,正式明確建立“關聯(lián)審評審批制度”。
  2. 已登記的原料藥,關聯(lián)或單獨審評審批通過后,發(fā)給化學原料藥的批準通知書和核準后的生產(chǎn)工藝、質量標準和標簽。

2022年11月04日

NMPA

《關于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征求意見稿)

公示日期為:2022年11月4日~2022年12月3日,進一步完善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管理,再次明確化學原料藥按藥品管理,并按照行政許可事項實施關聯(lián)審評審批。

       二、化學原料藥再注冊迎來新變化

       新版《藥品管理法》(2019年修訂)明確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在審批藥品時,對化學原料藥一并審評審批,對相關輔料、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一并審評,對藥品的質量標準、生產(chǎn)工藝、標簽和說明書一并核準。2022年11月4日,NMPA發(fā)布《關于化學原料藥再注冊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征求意見稿),表明國家藥監(jiān)局正在對通過審評審批的化學原料藥逐批發(fā)放化學原料藥批準通知書,同時對已在化學原料藥信息平臺登記的化學原料藥開展研究,按照是否獲得批準文號、批準文號有效期是否已到期等情形進行分類梳理,根據(jù)實際情況分別提出不同的再注冊工作舉措,影響所有原料藥生產(chǎn)企業(yè)。NMPA對化學原料藥實施再注冊,可以在確定的監(jiān)管周期內(nèi)對生產(chǎn)能力、質量管理符合情況進行確認,對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抽檢、變更等情況進行總結,對于落實化學原料藥的屬地監(jiān)管職責、強化化學原料藥生產(chǎn)企業(yè)的主體責任、確保藥品質量安全具有重要意義。相關企業(yè)需要積極配合NMPA,做好化學原料藥的再注冊管理相關工作?;瘜W原料藥江湖再迎巨變,新政的落地實施,將又會淘汰一批原料藥登記號。?有幾點主要內(nèi)容值得重點關注一下:

       1、關于再注冊的分類處理

       1) 剩余有效期在6個月以上的,登記人在批準文號或批準通知書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注冊;

       2) 剩余有效期不滿6個月及已過期的,統(tǒng)一給予1年過渡期,登記人應在過渡期內(nèi)提出再注冊申請;

       3) 過渡期內(nèi),化學原料藥仍保持標識為A,登記人有變更需求的,可以對變更開展研究,進行補充申請或備案;

       4) 過渡期滿后,根據(jù)登記人申報再注冊情況以及再注冊審批結論實施分類處理。

       備注:再注冊申請,審評通過的,原輔包登記平臺仍保留"A"標識;審評未通過的,將化學原料藥標識由"A"調整為"I";對于未在批準證明文件有效期或上述過渡期限內(nèi)申請再注冊的,將化學原料藥標識由"A"調整為"I";已按期申請但未完成審評的,在該化學原料藥登記項備注欄增加"再注冊審評中"的說明。

       2、化學原料藥批準通知書的發(fā)放

       1) 對于已有批準文號(包括進口注冊證號)的化學原料藥,企業(yè)已獲得批準證明文件,不再發(fā)給批準通知書。

       2) 化學原料藥按藥品管理,注冊監(jiān)管周期與藥品一致,化學原料藥批準通知書中將載明有效期5年,自批準之日起算。

       3) 該批準通知書為化學原料藥批準證明文件,與關聯(lián)審評審批政策實施前發(fā)放的化學原料藥批件具有同等的效力。

       參考文獻

       [1] NMPA官網(wǎng)等

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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